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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6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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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四川师范大学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3民初328号
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7720号
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再145号
提示:很多工程车辆在禁止状态作业时候属于特种工作状态。所以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这些车辆购买商业险很难,如果遇到买不到的,那就容易遇到“提桶跑路”!
如果遇到有商业险也容易遇到跨省承保(毕竟不好承保)。这种情况因为跨省跨地级市,司法管辖问题,保险公司很容易卡被保险人,比如拖到再审或者就是单纯扯皮。毕竟他们吃准了你没法用泥头车“全险半挂”去当地找麻烦。
2018年12月14日,事故车辆泵车在工地作业过程中,泵车上的泵管掉落,将工地上施工的工人勾某豪右小腿部位砸伤。
事故发生后,勾某豪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4月18日,勾某豪所受伤情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鉴定为工伤九级,并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鉴定为伤残十级。
鸿安公司系事故车辆车主,该车在人保成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投保了限额100万元的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
勾某豪、鸿安公司等达成了工伤事故和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除去鸿安公司已经支付的医疗费62710.91元和护理费16650元,鸿安公司再向勾某豪一次性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包含之前的借支11000元),损失项目包括勾某豪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各项损失费用。协议第八条约定:1、若其他各方因本次事故办理保险理赔,甲方(勾某豪)须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和必要协助,所得保险理赔款归其他各方所有。协议签订后,鸿安公司向勾某豪支付了约定款项120000元(包含借支11000元)。
鸿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9360.91元。
二审判决作出后,某某成都分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己对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案系混凝土泵车在施工工地上静止作业过程中因零件掉落发生的事故,既不是在道路上也非通行过程中,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人保成都分公司不应对本案事故承担交强险范围的赔付责任。对此种情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也持相同意见,即“特种车辆进行特种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因此,二审法院以事故车辆系从事专业作业的特殊车辆以及交强险的设立初衷为由,认定本案事故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之规定,交强险赔偿必须是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为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该条亦明确了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该解释,但并未规定特种车辆在作业时也可以参照适用。特种车辆兼具行驶和特种作业两种功能,其特种作业功能独立于行驶功能,这也是特种车辆与普通车辆的主要区别。本案中,案涉混凝土泵车作业是在静止和相对稳定状态下进行,而非“通行时”。行驶与特种作业两种功能和状态具有显著差别,应当加以区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强险赔偿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前提,必然是以“通行”状态为必要条件,特种车辆也不例外。不能将特种车辆交强险赔偿范围扩大至静止作业状态发生的其他事故。因此,案涉混凝土泵车在作业时泵管掉落致使勾某豪右小腿部位砸伤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人保成都分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故作出(2021)川民再145号民事判决: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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