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业主侵害万达名誉 法院驳回|多桩官司中的万达1号

2020-12-16 22:49| 发布者: 吃喝小编编

摘要: 成都新楼市 文|王吕步·指控业主侵害万达名誉被法院驳回·买6米层高商铺,业主到手仅4.8米高·多桩官司涉容积率纠纷……成都,万达1号项目公司状告业主,最终被法院驳回。这是该楼盘一众官司中,业主最终获得法院支 ...
成都新楼市 文|王吕步



·指控业主侵害万达名誉被法院驳回
·买6米层高商铺,业主到手仅4.8米高
·多桩官司涉容积率纠纷
……

成都,万达1号项目公司状告业主,最终被法院驳回。

这是该楼盘一众官司中,业主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判例。

事情的起因从维权开始。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19)川01民终15943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成都天府万达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天府万达或万达1号。因其为万达1号项目公司。后文中出现的“万达公司”,为法律文书原文)和业主彭某的官司,始于万达认定业主彭某“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指责成都万达一号项目装修欺诈,品质低劣,并多次发表各种煽动性言论,挑拨万达公司与广大业主的良好关系,并煽动不明真相的业主采用非理性的方式进行所谓的“维权”(以上为文书原文)”。

天府万达起诉业主彭某诉求为:判令彭某立即停止侵害万达公司名誉的行为,公开登报并赔礼道歉,恢复万达公司名誉;赔偿名誉损失100万元。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一审)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彭某的行为不构成对万达公司的名誉侵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天府万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万达为什么要状告业主?业主做了什么?万达又做了什么?在这桩官司中,万达1号和业主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这是成都购房者关心的细节。

裁判文书中显示:2017年7月27日,万达公司、彭某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合同补充协议(精装住宅)》,根据合同约定彭某购买由万达公司开发建设的成都万达一号房屋,房屋价款合计1512272.4元。

对于万达的指控,业主彭某辩称,其发言的微信群成员构成仅限于万达一号业主范围,其言论并未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传播。其并无挑拨业主与万达公司关系的行为。其多次与万达公司沟通,要求万达公司提高建筑质量、装修品质,公布装饰装修样板房,公布细化装修材料及标准,说明容积率与实际不符(编者注:1.86还是3.19,这是业主和万达多桩官司争论焦点)的问题。以上行为并不构成对万达公司名誉的损害。拉横幅系业主自愿行为,与其无关。万达一号项目实际容积率与合同约定不符,万达公司利用优势地位恶意抬高房价,损害其利益。请求驳回万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业主彭某在举证期限内申请一审法院责令万达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成天国用(2016)第231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取得该地块的招标文件材料;2.成天国用(2016)第2318号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成都天府万达项目(7号地块)住宅兼商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4.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行政提示书(2018)05001号,以及责令改正通知书;5.2018年8月6日座谈会议纪要、万达一号业主沟通会、天府万达一号小区业主与成都天府万达置业有限公司会谈纪要,用以证明:1.万达一号小区绿地使用、容积率问题;2.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霸王条款;3.万达一号小区装修装饰、公区品质存在问题。一审法院对彭某的申请予以准许,并责令万达公司提交上述证据。

万达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一审法院提供上述证据。彭某在庭审中出示了以上证据的复印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彭奎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彭某拟证明的事实成立,即万达一号小区实际容积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

一审法院同时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27日,彭某与万达公司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自编号:7GC29-1-1604)及《合同补充协议(精装住宅)》,购买成都万达一号小区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15.98平方米,清水成交价1178250元,装修成交价334022.4元。成都万达一号小区规划容积率1.86,规划的绿地率29.5%。

而2018年9月案外人四川省天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成都天府万达项目(7号地块)首开区住宅兼商业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载明,成都天府万达项目(7号地块)住宅兼商业项目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秦皇寺村五、六组,建成后总户数1178户、4123人,项目总容积率为3.19,建筑密度为30%。

2018年9月26日,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向万达公司发出行政提示书,指出万达公司在销售万达一号商品房时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的第二、四、六等条款存在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违约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提示万达公司及时改正。

一审法院全部驳回了天府万达的诉求,后者随即上诉,但二审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万达1号的多桩官司

成都新楼市查阅公开资料,发现除业主彭某之外,其他业主也涉及到和万达1号项目公司的诉讼。其中多桩都涉及容积率问题。

以公开公布的(2019)川01民终11258号为例,业主陈某曾提出反诉请求:1.万达公司赔偿陈某因容积率错误所造成的损失20万元;2.万达公司按照合同第四条第六款“装修标准是2880元/平方米”的约定向陈徐交付装修房屋。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容积率系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确认。截止本案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万达一号二期尚未未完成规划验收,本案现有证据亦无法确定万达一号的容积率,亦无法确认万达公司是否违约提高了容积率。其次,案涉房屋价格的构成并非由容积率一个指标决定,陈某主张以容积率错误计算出合同约定房屋每平方米价格较高作为其损失参考依据亦缺少法律依据,且陈某于本案中未就容积率错误造成其20万元的实际损失举示充分证据。故一审法院对陈某主张万达公司应赔偿容积率错误造成损失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所以在相关官司中,万达都赢了。

此外,还有一桩官司还令业界和购房圈颇为吃惊:

业主买的天府1号的6米层高的商铺,到手的时候层高只有4.8米。

在公开的(2019)川0192民初5016号文书中,业主花了137余万买了层高约为6米,建筑面积约57.37平方米的商铺。

业主发现层高只有4.8米后,主要一个诉求是:判令万达公司赔偿孙某房屋层高不足的损失509241.73元计算方式为:层高误差比按20%计算,误差比在3%以内的损失,按购房款×3%计算;误差比超过3%的损失,按购房款×(20%-3%)×2计算)

后来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成都天府万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孙某赔偿因层高减少造成的损失137632.9元

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信息显示,万达1号本来想继续上诉,但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从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编后:

头部房企不应如此“照亮”行业

从个人的观点来看,这些官司“匪夷所思”。

从现代经济生活的角度来说,法律纠纷是常态。但就一个楼盘来说,发生如此之多关于容积率、高度等纠纷,乃至于因“侵害名誉”将业主诉之公堂,令人难以置信。万达并非中小开发商,作为房地产行业的知名企业,曾经的行业Top10,理当作为行业之光,发生文中种种诉例,也是我们万万没想到和不愿意看到的。

尤其是那桩控诉业主侵犯名誉的官司,二审法院的判词不但合法,亦合情合理。生活在这样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城市,我们为成都深感骄傲。

但同时对于万达1号的销售和项目公司来说,他们是否还记得这句就不得而知了——

“四川已经是万达集团在国内投资最多的省份,我对家乡够意思了。”(王健林,2019川商发展大会开幕式暨川商发展项目合作协议签署仪式的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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