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抹灰从跳板摔落受伤,保险公司以伤残鉴定过程可能存在程序瑕疵拒赔怎么办?
(如果证据收集不够,还是很容易被保险公司误导的,毕竟民法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工伤赔偿与商业保险赔付的双重覆盖,是被保险人应得的合法权益保障,还是可能引发不当获利的风险之举?
案件简要:
第三人XX公司作为巫溪县碧桂园翡翠郡一期工程总承包方,将屋面瓦及外抹灰劳务工程分包给XX劳务有限公司。原告曾 XX 是该公司的外墙抹灰工。2018 年 8 月 3 日,XX公司在 XX 保险公司投保大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保险,保险期间自 2018 年 8 月 4 日 0 时起至 2019 年 3 月 30 日 24 时止,涵盖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突发急性病身故等险种,并明确了保额、赔付标准及被保险人范围等。
2018 年 10 月 17 日,曾 XX 在工地 23 号楼 2 楼做外墙抹灰时,从 5 米高跳板摔落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疗费由XX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之后,曾 XX 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2019 年 9 月,曾 XX 与XX劳务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 17.8 万元赔偿。诉讼中,XX 保险公司对曾 XX 工伤伤残等级提出异议,法院委托重新鉴定,仍评定为八级工伤伤残。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XX 保险公司认为,首先,被保险人曾 XX 已从XX劳务有限公司处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一系列与工伤有关的费用共计 17.8 万元。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应因同一损害而获得双重赔偿,既然曾 XX 已经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足额赔偿,就不应再向保险公司主张商业保险赔偿,否则可能导致被保险人不当获利。
其次,在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明确提及被保险人有购买社保的,医疗及伤残赔偿应先在社保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最高赔偿限额以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在当地政府已购买社保工伤险的,向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索赔,保险公司在协议承保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医疗费用部分均按在社保赔付后差额部分依照本协议赔付,死亡、伤残的仍按照本协议承保保险金额赔付。曾 XX 已获得社保工伤险赔付,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约定进行差额赔付,而不是全额支付商业保险金。
再者,对于曾 XX 的伤残等级认定,保险公司对最初的鉴定结果存疑,认为鉴定过程可能存在程序瑕疵或鉴定标准适用不准确的情况,所以申请重新鉴定。即便重新鉴定结果仍为八级伤残,保险公司对于该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仍保留一定意见,这也成为其拒赔的一个因素。
法院认为:
XX公司与 XX 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曾 XX 属于被保险人范围,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主张保险金。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性质不同,法律不禁止受工伤职工获得双重赔偿。因此,XX 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给付曾 XX 八级工伤伤残对应的保险金 6.96 万元。同时,曾 XX 未获社保医疗费赔付,其主张的 4 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评析:
从本案来看,清晰展现了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关系。商业保险合同遵循双方约定,只要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人就应依约履行赔付义务。工伤保险作为法定强制保险,保障职工基本权益,二者并不冲突。在实践中,职工受工伤后,应充分了解自身权益,积极主张应得赔偿。企业在投保商业保险时,也需明确保险条款细节,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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