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不幸被石块砸伤,保险公司以其无法证明受伤时正在从事作业拒赔该如何获赔?
企业为员工投保,本是为分担风险,可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与企业各执一词。工伤认定程序是否合规?赔偿金额又该如何界定?这起案件,将为我们揭开雇主责任险理赔纠纷的面纱。
一、案件简要事实
2015 年 3 月 9 日,原告翁某 XX 与 XX 保险公司订立了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翁某 XX 认真填写了保险单,并按照约定向 XX 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根据合同约定,XX 保险公司承保了翁某 XX 公司内 18 人的伤亡责任,每人限额 90 万元,医疗费用责任每人限额 10 万元。该保险的有效期间为 2015 年 3 月 10 日 0 时起至 2016 年 1 月 28 日 24 时止。
2015 年 5 月 16 日 8 时左右,翁某 XX 公司的工作人员李XX在工作过程中不幸被石块砸伤,随后被送往瓮安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翁某 XX 为其支付了医疗费 14405.97 元。此后,李XX的伤情分别在 2015 年 7 月 16 日和 2017 年 4 月 24 日经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先后被鉴定为八级和七级。
2016 年 6 月 29 日和 2017 年 9 月 4 日,经瓮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和调解,翁某 XX 公司需共支付李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8398 元、护理费 10560 元、停工留薪工资 49003.03 元(其中 17003.03 元是仲裁调解的结果,其余为仲裁裁决)、鉴定和检查费 832 元(已由翁某 XX 公司支付)、交通费 258 元(由劳动仲裁裁决)、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 140 元(翁某 XX 公司已支付),各项费用合计 133626.97 元。
2017 年 9 月 20 日,XX 保险公司向翁某 XX 支付了 78217.21 元,但对于剩余的 55409.76 元却拒绝支付。翁某 XX 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剩余款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XX 保险公司支付拖欠的保险赔偿金。
二、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首先,保险公司认为李XX受伤的情况存在疑点,虽然李XX声称是在工作时被石块砸伤,但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据不够充分,无法确切证明李XX受伤时是在从事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活动。保险公司表示,他们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时,发现现场没有足够清晰的监控录像等证据来还原当时的真实情况,且现场的证人证言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不能确凿地证明李XX受伤的原因和过程完全符合工作范畴。
其次,保险公司指出,翁某 XX 公司在处理李的工伤赔偿事宜中,存在一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操作。例如,在某些赔偿项目的计算和认定上,翁某 XX 公司可能存在夸大或不合理的情况。保险公司认为,停工留薪工资的计算方式与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存在差异,且部分赔偿项目的金额过高,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此外,保险公司还强调,在李XX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翁某 XX 公司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完整、准确的资料,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对事故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保险公司认为,翁某 XX 公司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关于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人进行调查和评估的相关条款,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保险赔偿金。
三、法院认为
翁某 XX 与 XX 保险公司订立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翁某 XX 依约填写了保险单并交纳了保险费,XX 保险公司也依约进行了承保,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翁某 XX 的工作人员李XX在作业中受伤,翁某 XX 已依法对其进行了赔偿,且赔偿的项目均是李XX依法应该获得的,也是因受伤必然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属于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在翁某 XX 赔偿被保险的受伤者后,XX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而 XX 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翁某 XX 的诉讼请求,要求 XX 保险公司支付剩余的保险赔偿金 55409.7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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