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绕道送同事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保险赔吗?
(认可了工伤,一些雇主责任保险可以索赔了,有保险的可以让保险买单)
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貌似很好理解的一个法律条文,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情形,会出现让人困惑的适用尴尬局面。
该案是山东省审理的一起工伤认定案件。劳动者与另外两名同事均为公司的职工,某日凌晨三人下班后,由于单位班车已经驶离,这两名同事就请求劳动者驾驶私家车送她们回家。于是劳动者欣然同意,准备送完两个同事后再回自己家,谁知刚驶离单位两个路口就与一辆货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三人不同程度地受伤,交警认定劳动者负事故同等责任。
既然是非主要责任,正常情况下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但是,本案的特点是,这两名同事家的地址和劳动者家的地址完全不在一个方向上,一名同事家在公司的西北方,一名同事家在公司的西方,而劳动者的家却在公司的南方。那既然劳动者先去送同事回家,自然离开公司后的方向是往西北方向。
此后这两名同事的工伤都很顺利地认定了下来,而劳动者的工伤却被不予认定,因为人社局认为首先劳动者并不属于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其次,劳动者也不是司机职务,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伤。
劳动者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指出,将通勤事故纳入工伤事故范围体现了国家、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使得遭受意外伤害的人群能够及时获得治疗和救助;但通勤事故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本身是在传统工伤认定基础上的扩大保护,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正确界定其适用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下班途中的认定,应作全面、正确,符合立法原意的理解,应当结合是否以下班为目的、下班路途的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而本案证据可以确定,劳动者应同事的个人请求,好意驾私家车送同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从路线看,并非其回家顺路。其因私事绕道,事发地点并不位于其居住地与公司之间的合理路线,不属于下班途中。因此法院也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不服,认为法院的判决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虽系因私人感情送同事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事故地点位于其下班必经路口的下一个路口,劳动者从事故路口回家亦符合常理,并非明显绕路,其最终目的亦是回家,故应认定劳动者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二审法院撤销了此前的判决,责令人社局重新对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二审法院是尽量支持认定的,本案恰好事故发生地点离公司并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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