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保险隐性免责条款,是否应尽提示和说明义务?
【基本案情】
杨某系李某丙之妻,李某甲、李某乙系李某丙之女。根据安康无忧意外险保险单,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李某丙,保险险种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金额1万元;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保险金额1500元;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保险金额1万元。适用条款《某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某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某保险公司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某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条款》。保险期间为2019年11月23日0时至2020年11月22日24时。总保险费70元,总保险金额121500元。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为1-4类,职业类别以《某保险公司个人职业类别表》为准,赔付比例1-4类100%,超出4类、5-6类为基本保额的1%,以出险时职业为准。
根据某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流程截屏及现场投保流程演示,点击链接进入
投保页面,选择立即投保。在填写相关信息后,会弹出“同意投保须知、产品
条款、特别约定”的按钮,点击该按钮后会弹出投保须知的内容,另可手动选
择查阅产品条款、特别约定的内容。投保须知和特别约定中均说明了职业类别
为1-4类的赔付比例为100%,5-6类为基本保额的1%。某保险公司主张该条款为保险责任范围条款。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该投保页面并无职业类别分类的具体信息。
2020年11月13日,在某建筑公司的材料集散地,他人在维修钢架管时,因
维修架管的机器将架管扭动,碰到在机器旁工作的李某丙,导致李某丙受伤
,后李某丙因外伤导致抢救无效临床死亡。根据杨某、李某甲、李某乙提交的
山东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李某丙住院时间为20天,住院金额为92493.08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某保险公司主张根据其提交的调查报告,李某丙发生意外时系因旁边维修架管的机器将架管扭动,碰到在机器旁工作的李某丙,因此李某丙的职业类别为钢骨结构工人,按照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钢骨结构工人为5类。杨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李某丙属于建筑工地的零杂工,其是被钢管砸伤,但并非钢骨结构工人。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判决:1.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某、李某甲 、李某乙支付保险赔偿金100385元;2.驳回原告杨某、李某甲、李某乙的其他 诉讼请求。
【法律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某保险公司应向杨某、李某甲 、李某乙支付的保险金额应按照基本保额的100%还是1%计算。
第一,关于李某 丙是否属于钢骨结构工人,某保险公司仅以李某丙被工地中的钢管砸伤为由 ,认定其在钢管现场工作属于钢骨结构工人,依据不足。
第二,关于该赔付比例条款的效力。该条款属于保险责任条款,即属于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责任范围的条款。本案中,该赔付比例条款属于某保险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条款。条款中关于赔付比例的限制涉及对某保险公司保险 责任的限制,其应在投保人进行投保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要求进行说明。
本案中,某保险公司虽在特别约定和投保须知处列明了5
6类职业的被保险人保额为基本保额的1%,但其未将具体的职业类别予以列明
,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投保时询问了李某丙的具体工作内容、告知其职业的具
体类别以及其职业类别对保险理赔金额的影响,应当认定某保险公司未将该条
款提请李某丙注意,李丁亦无法理解该条款的含义。
因此,该条款并非李某丙
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内容。某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基本保额的1%支付保险费
,缺乏依据。
保险公司应对职业类别条款尽到相应提示及说明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条款、保险单等材料中列明具体
职业类别,或提醒投保人查阅职业类别相关规定,否则将被认定为未对该条款
尽到一般说明义务,投保人亦无法理解该条款的含义,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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