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能否依据《代理合同》对代理人进行差勤扣款?
(保险公司不仅仅会扣赔款,其他钱也会想办法扣。app平台的客服不代表是保险公司的,要成功投保会默认勾选告知,遇到拒赔然后保险公司说都告知了。出了责任免除就说告知了。如果涉及健康告知,保险公司又说客户是代理的。是外包的,没有收到健康告知)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7日,某保险公司(甲方)与梅某(乙方)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一份,约定: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以及甲方授权办理的其他保险业务,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乙方从事约定的代理行为,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费。本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满前十五天,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解约要求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三年,可多次顺延。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管理办法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2.有权依照基本管理办法对乙方的业务情况进行考核;3.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参加以激励展业意愿及提升业务技能为目的的各项培训(包含以会议形式举办的培训)及早、夕会等并可根据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对未按时参会的人员采取一定比例的扣款等惩罚措施......
某保险公司自认梅某在该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期间因未参会共计被扣款19075元。
另查明,梅某为提起本次诉讼,聘请律师代写民事起诉状,并于2024年3月15日支付费用5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某退还差勤扣款19075元;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梅某代写诉状损失500元;
三、驳回原告梅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要点】
关于某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因梅某未参会而扣款的问题。
首先,虽然《保险代理合同书》中约定“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参加以激励展业意愿及提升业务技能为目的的各项培训(包含以会议形式举办的培训)及早、夕会等并可根据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对未按时参会的人员采取一定比例的扣款等惩罚措施”,但该条款并未明确具体未参会的扣款比例或扣款金额,导致该条款缺乏实际操作性;且也未明确未参会是否必然会进行扣款而仅表述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故仅依据《保险代理合同书》的约定,不足以认定某保险公司对梅某未参会享有扣款的权利。
其次,关于某保险公司提交的《熊某珍营业部早夕会纪律守则》,因梅某并未签字且其本人亦对该证据予以否认,故该证据不能当然适用于梅某。故认定某保险公司无权对梅某进行扣款。
关于某保险公司扣款金额认定问题。某保险公司主张梅某自进入某保险公司以来共计产生扣款金额为19075元,梅某在质证过程中对该金额予以认定;其后,梅某又对该证据的扣款时间予以否认,但梅某对该部分事实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基于禁止反言的一般原则,本院认定某保险公司扣款的金额为19075元。故对梅某要求某保险公司退还差勤扣款195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某保险公司返还梅某差勤扣款19075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某保险公司不当扣款的行为引起本案的发生,应当对梅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故对梅某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其代写起诉状费用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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