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期间买菜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得工伤认定
吉林省某劳动者是一家供电公司员工,在中秋节假期期间,由他和另一名同事值班。因为单位节假日不供应伙食,所以俩人商定由劳动者负责采买食物。当天早晨,同事去单位接班,劳动者着工作服先去市场买菜。早上8时左右,劳动者在买菜途中突发疾病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供电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劳动者在值班到岗前的买菜行为,经调查并非单位指派,虽工作岗位的认定不应过于狭隘,但还应看职工从事的活动与本职岗位是否有合理必然的关联。法院认为劳动者并非只能在上班途中买菜,故不应认定为工作岗位。因此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驳回了单位的诉请。
单位认为劳动者去市场进行采买系在单位允许的合理范围路线内,不能因为还有其他解决吃饭的方法而认定劳动者的采买行为与工作毫无关联。
二审法院认为,视同工伤这一规定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是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已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因视同工伤属于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故对视同工伤的判定,应当严格掌握,不宜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再随意扩大解释。本案劳动者为其值班准备食材的行为并非值班期间必须解决的生理需求,与值班期间上厕所不能相提并论,其完全可以在休息期间准备好食材,故采买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作岗位。
单位还是不服,认为劳动者为值班就餐采买,时间发生在24小时值班时间内,突发疾病也是在24小时值班期间内,虽然发病不是在工作场所,但却是由于工作原因,故符合认定视同工伤情形的条件。人社局说,买菜行为不是单位指派的行为,不能认定是职务行为,且买菜行为与其工作并没有必然联系,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可以选择在值班室做饭,也可以选择一人值班、一人出去吃饭,并不违反公司规定。
插一句嘴,对于人社局的这个说法,我很好奇如果是一人值班、一人出去吃饭,出去吃饭时途中发生疾病死亡,认不认工伤?
再审法院吉林省高院的观点是,劳动者为解决值班用餐问题,在买菜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理由如下: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未对“工作岗位”作明确界定。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的职工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作岗位”认定不能只理解为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从事工作的场所,还应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精神出发,判断职工的行为是否属“工作岗位”,关键在于该职工的行为是否是为了工作或者工作所需,对工作岗位适当延伸的场所也应视为工作岗位。
第二,“视同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的确不宜将其范围作扩大理解。但是,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岗位”可以是职工在从事与自身工作相关联的其他准备或辅助工作场所,这是对法律条文的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第三,具体到本案,劳动者为其值班准备食材的行为系为更好地履行值班工作做好充分准备,符合常理常情,也符合公司要求,突发疾病亦发生在其购买做饭所需原材料的合理地点范围内。吃饭、休息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继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值班工作职责。买菜做饭是职工为解决合理必须的生理需要的行为,是值班工作的合理延伸,应当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第四,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工伤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以及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否则应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本案劳动者发生伤害当天未准时到岗上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影响工伤认定。
https://appimg.52ch.net/pic/20241205/1733389305589200_776.jpg
https://appimg.52ch.net/pic/20241205/17333893055905_547.jpg
顺便打个广告!车险综合费改后,续保低折扣地板价,返现政策变化快以最新为准车险算价,卖保险,返现政策给力,可以出地板价,
微信:scbaoxian
原帖地址https://52chapp.scshua.cn/mag/circle/v1/forum/threadWapPage?tid=4492163&themecolor=d59013&circle_id=112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