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4-11-24 16:53

保险公司自摆乌龙:委托鉴定反成理赔“绊脚石”!



【情景再现】
2018年1月13日,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20,000.00元。
一直续保到2023年,2024年未按约定缴纳保费
导致保险合同于2024年3月14日中止效力。
【出险经过】
2023年10月7日至11月7日期间,被保人住院时被诊断为:大脑动脉血栓形成引起的脑梗死、大面积脑梗死、脑疝(形成)等多项疾病。
2024年4月10日,保险公司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同年5月10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被保人目前的情况符合保险条款中关于脑中风后遗症的规定。

【拒赔理由】
拒赔理由:被保人被确诊为脑中风后遗症的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
虽然被保人于2023年11月7日被确诊为大脑动脉血栓形成引起的脑梗死等疾病,这属于“脑中风”疾病。
根据保险条款,只有在“脑中风”确诊后再经过180天,仍遗留符合条件的障碍,才能被认定为“脑中风后遗症”。
经过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被保人在2024年5月10日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标准。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被保人重大疾病确诊时间应为2024年5月10日,此时已不在保险期间内。

争议焦点:江某被确诊为脑中风后遗症是否在保险期间
1.关于疾病诊断
----被保人的病情在医学上有明确的诊断,且后续的鉴定结论也支持其病情符合“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因此,从医学和法律证据的角度来看,被保人的病情应被认定为“脑中风后遗症”。
2.关于保险条款的解释
----保险合同中关于“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或存在多种解释。其中一种解释认为,只要被保险人符合脑中风后遗症的条件,即可立即认定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需等待180天。而另一种解释则主张,被保险人不仅需要符合脑中风后遗症的条件,还必须等待180天之后,才能满足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约定。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保险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时,应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3.关于确诊时间的确认:
----被保人在2023年11月7日出院时得到了明确的诊断。虽然保险公司后续进行了鉴定,但鉴定结论只是确认了之前诊断的准确性,并没有改变确诊的时间。因此,被保人被确诊为“脑中风后遗症”的时间应认定为2023年11月7日,属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4.依据复效理赔依据:
----首先,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时间明确属于保险期间内,因此,按照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即使后续未按时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在赔偿保险金时也应当考虑扣除第二年的保费后进行赔付。
----然而,在本案例中,法官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保险条款进行了多种解释,并认为应从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开始计算保险责任。但笔者认为,即使按照保险合同的严格约定,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也有权扣除第二年的续期保费,以体现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对等性。

----合同约定的重疾等待期(含复效)是90天,而重大疾病定义要求经过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脑中风后遗症按照条款约定是180天之后才满足条款约定的重疾。出现了两个等待期,那到底以哪个为准?
https://appimg.52ch.net/pic/20241124/1732438403087845_292.jpg
https://appimg.52ch.net/pic/20241124/1732438403116799_763.png

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4-11-24 16:53


顺便打个广告!车险综合费改后,续保低折扣地板价,返现政策变化快以最新为准车险算价,卖保险,返现政策给力,可以出地板价,
微信:scbaoxian
原帖地址https://52chapp.scshua.cn/mag/circle/v1/forum/threadWapPage?tid=4492163&themecolor=d59013&circle_id=112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保险公司自摆乌龙:委托鉴定反成理赔“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