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身故.....人身意外险“双份”赔偿?
我们常说,“世界上最昂贵的是健康的生命”。凡是最昂贵的都是怕失去的,比如我们的爱车都购买了保险,我们健康的身体也一样,很多人买人身意外险来应对未知的风险,因为人的身体和生命有时又是很脆弱的。可是当意外真正发生的时候我们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我想许多人会选择通过法院起诉来解决。
可当我们买两份人身意外保险,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双份”赔偿呢?近日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2022年12月17日,郭某在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两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定场景B),保险期间自2022年12月18日零时起,至2023年12月17日二十四时止,责任条款里意外身故的保险赔偿金额为60000元。2023年10月22日,被保险人郭某在草场身故。保险条款中的特别约定内容里明确写到“同一被保险人在相同保险期间内限投保壹份,多投无效,且保险人对多投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xx保险公司以郭某重复投保、酒后驾驶、不是意外身故等各种理由拒绝理赔。郭某家属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合同是否有效?郭某家属主张的两份赔偿是否可行?郭某与xx保险公司订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郭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郭某的家属,在被保险人郭某死亡后,有权向xx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本案中,案涉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两份保险系同时投保签单,保险公司在收取投保人保费时已明确知悉被保险人投保份数,仍予以承保,应视为允许投保人在相同保险期间投保多份案涉保险。故案涉两份保险在无法定合同无效情形下均成立且有效。法院判决被告xx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郭某家属赔付理赔款120000元。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故可知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并无重复投保的限制,并不禁止重复保险。因此当我们买两份人身意外保险,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双份”赔偿。
生命无价,且人身保险又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故《保险法》并不禁止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重复保险。被保险人投保几种人身保险,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得到投保的“双重”保险。
https://appimg.52ch.net/pic/20240923/1727097799112314_406.jpg
顺便打个广告!车险综合费改后,续保低折扣地板价,返现政策变化快以最新为准车险算价,卖保险,返现政策给力,可以出地板价,
微信:scbaoxian
原帖地址https://52chapp.scshua.cn/mag/circle/v1/forum/threadWapPage?tid=4492163&themecolor=d59013&circle_id=112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