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一天受伤,工伤薪酬怎么算?
基本案情
原告于某与被告辽宁某公司于2021年7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于某从事钢筋工,工作期限为一个月,日薪400元。开工第一天,于某在高处作业时意外摔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治疗过程中,辽宁某公司全额垫付医药费,但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始终未达成一致。于某遂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将辽宁某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昌邑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待遇47万余元。
经开庭审理,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公司对于某受伤事实无异议,也同意赔偿,但碍于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故一直未能达成和解。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庭后法官积极从中协调,一方面查阅法条帮助原告确定赔偿金额范围,另一方面与被告公司负责人沟通,释法明理,商议赔偿方案。最终,经过法官调解,双反终于达成和解,明确被告支付原告各项工伤赔偿共20万元,每季度支付5万元。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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