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4-8-9 07:32

保险理赔中既往症的套路。




(我国的诉讼属于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对于既往症,实则已经历了三个认识发展阶段。

一是认为投保前只要有本次发生疾病的任何症状,体征,就可以认定为既往症。
但是这个阶段本末倒置,缺乏客观判定依据,坚持的结果是引致纠纷频发,不堪入目。
第一个阶段应该历时最长,从最初医疗类保险源起一直到2018年保险互联网化的繁荣。
第二个阶段就发展到了这样的认识,“潜在的非特异性的症状体征,不能作为疾病确诊的依据。”
也就是疾病需要有诊断的依据,并有持续服药,规律医嘱等证实一直迁延发展的疾病诊疗转归过程来加以佐证。
正因为此概念过于抽象,虽然屡遭认知不同的非议,且部分机构人员水平各有参差导致了该项认识一直飘摇不定。
而带有任何立场或目的的一些投机者们总是擅于抓住其中的机会,却万万没想到沦为了游3离于正邪之间的那些不入门的“三教九流”。
第二个阶段历时不短,从2018年之后六年,虽然历经逐年发展演变,却也免不了自发生以来就时刻充斥了法理、情理与公序良俗的争论,还可能糅杂着利益与人性的纠葛。
而对于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却往往被忽略。
到了第三个阶段,正是今年北京金融法院权威发布“既往症定义”的出台背景。
正因为有了明确的层次之所指,于第二个阶段呈现的混乱就有了发光的希望。
,一些常见、可以反复发生的、经过治疗已经获得临床痊愈的较长一段时间并未经过继续治疗的疾病并不属于保险条款中既往症的内涵与外延的“法理”解释。
任何行业,文明的进展,我们所等待的“天选之人”,不是人,他无一不是应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适应不同的环境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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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4-8-9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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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头并进 发表于 2024-8-9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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