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4-6-14 08:16

太离谱!因为装了行车记录仪,保险公司拒赔了



郭某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金额为300000元。

2021年4月29日,郭某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在停车区内自燃,消防救援大队认定火灾由行车记录仪故障引发。

曹某申请保险理赔,但被告以车辆自燃系因擅自加装行车记录仪为由拒赔,遂引发本案诉讼。

争议:
1.车辆自燃是否由于原告擅自加装的行车记录仪故障引起。
2.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依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郭某车辆损失236213元及评估费11000元,合计24721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4元。


裁判要旨:
车辆自燃原因: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自燃原因是行车记录仪故障引发火灾,且评估公司确认了车辆损失金额。

免责条款的适用:法院认为加装行车记录仪虽会使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但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费率,且加装行为已普遍存在,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车辆加装情况。因此,加装行车记录仪不构成显著增加危险程度的情况,免责条款不适用。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规定: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此类条款的有效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1.明确说明与告知义务:保险公司需在合同中明确提示并告知投保人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法律后果。在本案中,原告已在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签字确认,表明其知晓并同意相关条款。

2.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的规定,判断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需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用途、使用范围、环境变化等。加装行车记录仪在现实中已较为普遍,且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这一情况,因此难以认定此行为显著增加了风险程度。

法院认定原告加装行车记录仪并未显著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且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悉这一情况,因此不应适用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及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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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4-6-14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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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ghp66 发表于 2024-6-14 08:19

jele 发表于 2024-6-14 10:40

既然消防认定是记录仪引起火灾,难道还该赔?
加装的东西也属于保险保障范围?

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4-6-14 11:00

jele 发表于 2024-06-14 10:40
既然消防认定是记录仪引起火灾,难道还该赔?
加装的东西也属于保险保障范围?

车损不赔加装部分https://app.52ch.net/public/emotion/face_061.png

wolfx 发表于 2024-6-14 13:32

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4-6-14 11:00
车损不赔加装部分

意思只赔车辆损失部分,附加的不计入

齐头并进 发表于 2024-6-14 13:44

不容易

formula91 发表于 2024-6-14 13:46

正常 你行车记录仪起火导致车辆损毁 保险公司肯定不会认 因为是加装的设备 不属于保险物啊 别人保的是汽车 又不是记录仪 你要索赔的对象应该是记录仪的持有者 也就是说 是自己负责 至于记录仪厂家管不管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4-6-14 16:30

wolfx 发表于 2024-06-14 13:32
意思只赔车辆损失部分,附加的不计入

非原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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