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从业者“代填保单”的法律后果
在人身保险合同销售过程中,很多保险业务员为了方便销售而代为客户填写投保单甚至代为签字。
经手这么多起保险理赔纠纷,我可以很负责任地说:
一旦发生理赔纠纷,这些代填保单代为签字的保险从业者将受到巨大惩罚!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如下图所示: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也就是说,
如果保险销售人员存在以上违规事项,则代为填写的内容不被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而在销售人员代填保单的情况下,
如果销售人员并未对单证所涉健康问题进行逐一询问,这就已经可以视为其阻止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了。
再有甚者,在投保人如实陈述后,销售人员称该健康问题并不重要、并不影响承保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这则会构成更严重地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
具体的例子:
在2022 年,张某购买保险时有明确告知业务员其在去年有因为胆囊炎住院,但业务员称“健康告知里头没有胆囊炎,这个是符合投保条件的”,随后为投保人代填保单。
在2023年,张某罹患肝胆管癌,而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于销售人员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最终相关销售人员要么离职,要么承担数万罚款。
代填保单代为签字虽然可以简化销售程序,为保险销售带来些许便利。
但保险业务人员在代填保单的同时,实际上也对保险消费者隐瞒了包括健康询问、免责条款在内的诸多与保险理赔息息相关的重要保险合同内容。
一旦发生保险理赔纠纷,
且投保人有充分的代填保单代为签字的证据时,涉案保险业务员将承担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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