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4-6-7 15:19

重病住院手术,20万元的重疾保险拒赔了

保险公司对于名词的理解是一般人无法认知的

本想为健康保驾护航
在确诊后可及时获得保险金
岂料保险公司以
“不符合保险金给付条件”为由
拒绝履行赔付义务
法院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
小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基本保额为20万元。其中,“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约定: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中的“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释义为:“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指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证明有反复肺栓塞发作及抗凝治疗无效而必须接受手术植入腔静脉过滤器”,释义内容无加黑加粗等突出显示。

等待期以后,孕约8周的小温因左下肢深静脉血栓至清远某医院就诊,该院发出《病危、病重通知》。

次日,小温转至广州某三甲公立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认为小温存在手术指征,可能出现急性肺栓塞等并发症,经过沟通解释后,小温表示放弃胎儿,积极进行手术治疗。该院遂行“下腔静脉造影术+左髂静脉造影术+左下肢静脉造影术+下腔静脉滤器植入术+置管溶栓术”
小温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某保险公司以“本次申请不符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小温支付保险金70000元并豁免后续各期保险费。

肺栓塞属于致死率很高的疾病,而腔静脉过滤器植入的目的就在于拦截肢体静脉血栓的脱落,阻止其进入肺循环,预防由此引发的肺栓塞。案涉保险条款将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限定为反复肺栓塞发作及抗凝治疗无效方可实施该手术,并不符合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的临床应用标准,也将有损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

由于上述疾病释义条款极大地限缩了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的临床应用范围,背离了一般人的通常认知和通行的诊疗标准,实际免除或者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视为免责条款。某保险公司应就此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然而,案涉保险合同仅将上述疾病释义条款作为普通保险条款订立于保险合同中,且未突出显示,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某保险公司也未就该定义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对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上述疾病释义条款不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对小温不发生效力。

综上,小温接受的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某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额为20万元,本次给付比例为35%,故某保险公司应向小温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为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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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4-6-7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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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fx 发表于 2024-6-7 15:44

感觉保险公司就是为打官司而生

猪拱嘴 发表于 2024-6-7 17:35

我也买了20万重疾,有点后悔了

司马桶 发表于 2024-6-7 18:31

诱导你买保险时,你是大爷;需要保险公司赔保险时,公司就是大爷!

winterwen 发表于 2024-6-7 20:28

看了搂住帖子,总结就是让你买保险的人坏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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