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因小狗被撞死与车主推搡,后诱发基础疾病死亡,谁来担责?
2022年3月4日,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时未注意路边的小狗,将小狗撞死。唐某停车查看后,未发现小狗的饲主,前往附近早餐店食用早餐。
此后,小狗的饲主吴某玉(60多岁)发现小狗被车辆撞死后便停留在现场等待,直至唐某回到现场,并口头质问其饲养的小狗是否是唐某撞死,唐某予以承认。吴某玉要求唐某予以赔偿,唐某拒绝赔偿并意欲驾车驶离。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吴某玉意图将唐某的车辆钥匙抢下,防止唐某离开。在冲突过程中,唐某失手将吴某玉推倒在地,致使吴某玉受伤。经现场围观群众提醒及要求,唐某驾车将吴某玉及其亲属送至社区医院,因医院条件限制,唐某随即将吴某玉及家属送往桂阳县人民医院,在此治疗了7天。后吴某玉转至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共住院治疗25天。出院后,吴某玉于2022年4月18日在家中死亡,于2022年7月5日火化。
2022年4月26日,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吴某玉符合在肝硬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的基础上,因上消化道出血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
此后,吴某玉的家属与被告唐某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书所载吴某玉的死亡事实可排除机械性暴力作用致死。同时,法院审理查明,吴某玉此前因上消化道出血曾多次求诊,医疗机构建议进行介入治疗,患者及家属予以拒绝。
综合全案证据事实,唐某的失手推搡导致吴某玉倒地的行为,虽并非导致吴某玉死亡的直接原因,但该行为诱发吴某玉的基础病进而导致吴某玉死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故综合考虑吴某玉死亡的原因以及唐某行为的参与度,法院酌定由被告唐某承担10%的责任为宜。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住院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38563.62元,即被告唐某应向原告家属赔偿103856.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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