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4-3-10 17:36

保险公司拒赔建筑工人意外伤残:法律与道德双重拷问



   2018年4月,张某踏入建筑公司的工程现场,从事管道安装工作。三个月后,建筑公司为包括张某在内的20名施工人员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然而,命运多舛,同年8月,张某在安装管道时不幸从高处坠落,历经多家医院的救治,身心均遭受重创。两年后,司法鉴定意见书更是残酷地给出了张某一级伤残的判定。
然而,就在张某最需要经济和精神支持的时候,保险公司却以张某与投保人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不符合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为由,拒绝支付伤残赔偿金。这种冷漠与不负责任的态度,无疑是对张某及其家庭雪上加霜的打击。
      仅仅因为张某与建筑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能剥夺他作为被保险人的权利吗?

      《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就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纵观张某申请理赔的整个过程,张某同意建筑公司为其投保,这意味着建筑公司对张某具有保险利益。同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也明确规定,被保险人范围:除另有约定外,凡年满16周岁、不满66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或其他保险利益、在投保人的建筑施工工程项目中从事管理或作业的人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张某正是在这样的项目中工作,他完全有资格作为被保险人。
       依照《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这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建筑行业用工流动性大,存在大量转包、分包的情形,而且很多工人可能并非正式员工,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不应该享有保险保障。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即是为了分担建筑公司的责任,同时也能对弱势的建筑工人进行保障,保险公司若以张某非正式员工不具有保险利益拒赔,不仅有违法律规定,更是违背了保险制度的初衷。

      此外,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名单,也未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进行审查。如今却以张某不具有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为由拒赔,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无疑是在自打嘴巴。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站不住脚
建工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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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4-3-10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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