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从后门上车不慎被车门夹伤,保险公司赔付4万元
李女士是吉林市xx区居民,1942年出生。2021年3月,李女士将公交车公司告上法院,声称:李女士在吉林市第七中学公交车站,准备乘坐3路公交车,被公交车突然关门,把李女士左胳膊夹住。后来开车司机张师傅发现,就让李女士去医院看看。当日下午,李女士到吉林市正骨医院,被诊断为左肱骨骨折。共花费医疗费、手术费共计4万元。
公交车司机声称:2021年2月,我把车停好,就把前后门都打开了,然后有位乘客从后门下车,当时观察没有人上车,我就关车门了,正当车门关到一半时,大妈在我车后门把胳膊伸进来,在我发现时已经来不及了,而当时没看见大妈在哪过来的,车也没启动,应该是从车后面过来的,大妈上车后我问他需不需要上医院,大妈说没事,然后坐到新世纪下车了,等下午四点多钟,大妈儿子来我公司了,这就是整个的事实经过。
公交车公司认为,车辆后门也有明确标注了禁止上车的标识,同时李女士上车前并没有在站点提前等候,而是车辆将启动未启动时,发现已来不及的情况下,还强行试图从后门上车,才引发此次事故,因此公交车公司并无过错。保险公司同意公交车公司的意见。
法庭调查认为:公交车即将启动关后门时,李女士从后门上车后,门将关闭时其左臂夹住,李女士到医院治疗,共花费4万元,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女士由于年岁已高,对于在前门上车还是后门上车当时并不是很清楚,不能认为是其过错。吉林市公共汽车公司司机在关车门即将行驶时,由于瞭望不够,没有注意到李女士左手已经伸向车门要从后门上车,由于吉林市公共汽车公司司机关车门的行为造成李女士受伤责任在于吉林市公共汽车公司,故吉林市公共汽车公司应当对李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保险公司赔偿李女士4万元。
案号:(2021)吉0802民初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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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52chapp.scshua.cn/mag/circle/v1/forum/threadWapPage?tid=4492163&themecolor=d59013&circle_id=112 标题说得跟保险公司积极主动赔似的。
应该加上法院判决四个字 最后一个图,牛累死了? 最后一张图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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