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4-1-30 12:30

泡温泉猝死,保险公司是否应赔付?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民终5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原告(上诉人):潘某1、潘某2,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 简称平安财险广西公司)

事发情况
2016年11月4日,南宁市南广工艺品商行为85人向平安财险广西公司投保短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6年11月6日晚,马志新在湛江市特呈岛泡温泉时晕倒并昏迷,后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继承人向平安财险广西公司索赔被拒,理由是有高血压病史且无外伤,意外死亡证据不足。继承人潘某1等人认为拒赔理由不成立,遂起诉平安财险广西公司,请求赔偿人身意外伤害身故险保险金。

争议焦点
1.马志新是否属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
2.平安财险广西 公司是否应赔付保险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马志新系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身故,潘某1等人主张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理由不成立。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故平安财险广西公司无需支付保险金。潘某1等人诉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潘某1、潘某2、潘某3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死亡原因并非唯一确定的。首先,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仅为临床表现,非真实死因。其次,现场调查显示在泡温泉时突然晕倒并昏迷,被救出后出现生命体征微弱症状,无溺水记录。最后,有高血压病史。法院认为,自身潜在性疾病导致死亡,不在保险范围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确认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否系遭受意外事故导致。

在确定死亡原因时,有两个核心问题需要考虑。首先,如何合理分配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这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公平性。其次,当双方都没有有力证据时,主办法官需要运用事实推定方法来做出判断。

因此,当双方当事人均无直接证据时,主办法官应运用事实推定方法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进行判断。由于事实推定的结论并非绝对真实,允许对方进行反驳。但原告未提供反驳证据,因此应认定死亡原因并非意外事故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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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4-1-30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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