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4-1-18 14:43

隐瞒投保多家保险的事实,也会导致拒赔



随着生活节奏的变快,生理和心理的压力急剧增长,越来越多的群体选择购买保险,为自己和家庭增加一份保障。据统计,我国内地有3亿人已购买长期人身险保单,被保险人数接近6亿。在这个庞大群体背后,很多保民的人身险保额是超过百万的。很多消费者在投保保险时关注更多的是既往疾病史的告知,但是很多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内容设置时,会增加收入,同业投保情况的告知。比如说,“是否已经或正在购买人身保险(含意外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保额超过人民币80万”。如果未如实告知此内容,是否会导致拒赔?查询了全国多地的诉讼实例,很多法院是支持以未如实告知拒赔。
案件概览
险种:重疾险出险原因:甲状腺恶性肿瘤拒赔理由:未告知人身险累计保额超过100万元争议金额: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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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S女士保障意识很强,2019年期间投保多家保险公司重疾保险。2019年底,S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疾保险,保额20万元。2020年4月11日S女士因确诊“甲状腺恶性肿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20年4月30日保险公司向S女士送到理赔结案通知书,载明“不予赔付,原因:经核实,您在我司投保XX保险时,已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且累计保险金额超过100万,相关情况未进行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对本次索赔不予赔付”。

S女士认为自己累计的保额是110万元,超过的保额不高,未必会影响核保和理赔,所以进一步采取诉讼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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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事项是否构成导致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1、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保险人是否承保及其如何确定保险费,取决于保险人对承保危险的正确估计和判断,而投保人对相关事项的如实告知,是保险人正确确定保险危险并采取控制措施的重要基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对保险人在投保书中列出的询问事项,均以根据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进行如实告知。

从行业惯例来看,如果投保人如实告知多份投保情况,会导致保险公司提高保费或者增加核保体检的要求S女士的行为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2、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举证该保险核保规则,若投保人告知累计保额超过100万为“是”,即系统自动不予承保。
最终法院驳回S女士的诉讼请求。(本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号(2021)辽01民终3134号民事判决书)

04
思考多家投保,保额超百万,是否对保司的核保形成严重影响,进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是值得推敲的。法院也不会“一驳了之”。


具体也要看保险公司是否对投保人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进行明确说明并进行询问,以便投保人充分、准确知晓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其次也会评估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以及是否存在逆选择的高额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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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4-1-18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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