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4-1-12 09:39

患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以白细胞高未告知为由保险公司拒赔



诉讼结案不代表没有波折,我国属于大陆系法律,不以判例作为依据。

保险公司理解的告知是他们自己认为的告知。不是法律意义的告知。

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被拒赔

2019年05月30日,周慧给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和防癌疾病保险。2020年3月2日,周慧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并入院,于2020年3月10日出院。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属恶性肿瘤范围,据此周慧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发出《理赔结果通知书》拒绝赔付并解除合同。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周慧的利益。故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保险公司辩称: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


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告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终止其保证续保权,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查,2019年5月24日,周慧在血液病医院门诊进行了静脉血化验,5月27日出具临床基因扩增报告单,临床诊断为白细胞高。但在投保人在电子投保单中对告知事项均勾选依旧选择为“否”并签字来,投保人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而解除合同。



争议焦点:原告是否系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被告据以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被告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承担保险责任。投保时,原告已向保险代理员刘某告知了被保险人曾在血液病医院做过基因检测的相关事实,刘某作为被告公司的业务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代理权限,应视为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告知义务。



在此情形下,被告仍与原告签订涉案保险合同后,不能再以投保人在电子投保单中对告知事项均勾选为“否”并签字来确认投保人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而解除合同,因此,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收取保费后,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在总医院住院治疗,属于重大疾病保险及防癌疾病保险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别给付原告保险金各300000元,共计60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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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4-1-12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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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云南慶沣祥 发表于 2024-1-12 09:48

这个慈善组织,吃相这么难看?曝光!

事后劝人从良 发表于 2024-1-12 10:06

太锤子了

蓝牌 发表于 2024-1-12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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