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3-12-2 16:18

罹患鼻咽癌,因癔症未如实告知被保险公司拒赔,毕竟新文书很少公开,保险公司更爱忽悠



由于文书网新案子很少能公开,所以保险公司觉得可以对被保险人做单方面信息封锁。所以经常拿无关的状况说是疾病未告知。

患鼻咽恶性肿瘤被拒赔
2021年5月27日,王明(化名)的妻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2021年6月9日,其妻子又为王明投保了一份医疗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其中医疗险基本保额400万元,重疾险基本保额1万元。

2022年2月28日,王明发现鼻内有肿物,经眼耳鼻喉科医院检查后诊断为鼻咽肿物新生物,后又在该医院进行数次检查,并于2022年3月10日被确诊为鼻咽恶性肿瘤,随后开始住院治疗。事后,王明申请理赔被拒赔,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故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
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告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终止其保证续保权,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经调查,原告于2017年12月16日在第二人民医院门诊诊断“癔症”。原告存在曾经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形,但原告在投保时隐瞒事实,未向被告如实告知,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案涉保险系原告在被诊断患有癔症后投保,投保前也已明知患有精神疾病,原告隐瞒患病事实,其行为损害了被告利益,被告有权依据保险合同6.1款以及《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支付保险金。案涉保险系原告在被诊断患有癔症后投保,投保前也已明知患有精神疾病,原告隐瞒患病事实,其行为损害了被告利益,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争议焦点:原告是否系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被告据以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
投保人与原告在2019年10月10日结婚,其确实不知晓婚前情况,投保时没有不告知主观故意。一,精神疾病与前后罗列的疾病性质不同,精神疾病是一类疾病的统称,属于概括性询问,被告不能以此解除合同。被告并没有采用问答询问,无法体现询问过程。二,原告2017年门诊诊断时并未进行任何治疗,后续至今也未出现相同情况,原告当时只是出现了身体不适症状,与疾病有本质区别。三,臆症不等同于精神疾病,被告不能以此拒赔。

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系2017年12月16日门诊初步诊断为癔症,从被告提供的原告的门诊就诊详情查询看,原告后续并未对癔症采取进一步治疗措施,且被保险人门诊初步诊断的癔症与本案保险事故亦无关联性,故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1万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31万元。

https://appimg.52ch.net/pic/20231202/1701505109799286_889.webp
https://appimg.52ch.net/pic/20231202/1701505109807986_840.jpg

我有两百斤 发表于 2023-12-2 16:19

顺便打个广告!
车险综合费改后,续保低折扣地板价,返现政策变化快以最新为准
车险算价,卖保险,返现政策给力,可以出地板价,
加v:scbaoxian
原帖地址
https://52chapp.scshua.cn/mag/circle/v1/forum/threadWapPage?tid=4492163&themecolor=d59013&circle_id=112

齐头并进 发表于 2023-12-2 18:50

学习一下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罹患鼻咽癌,因癔症未如实告知被保险公司拒赔,毕竟新文书很少公开,保险公司更爱忽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