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侧翻意外身故因职业类别不符被拒赔!
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业务员经常的操作不规范(就是想尽快收保费,不想其他事,)这种操作在理赔时候经常被老手利用借此翻盘。
保险公司拿职业类别说事情是老传统了。
意外身故,职业不属于承保范围被拒赔
谢逊(化名)通过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箱,支付保费后,业务员给谢逊一张激活卡,并告知该卡即保险卡。半年后,谢逊驾驶手扶拖拉机发生侧翻,造成其当场死亡。家属就此事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谢逊的职业不属于承保范围为由拒赔,家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来到庭审阶段,保险公司辩称谢逊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关系不生效,原告的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谢逊购买的是综合保险卡,需要通过电话、网站扫二维码自行投保,谢逊不属于激活卡显示的职业分类表1—4类的成员,因此保险不生效。
争议焦点:投保人谢逊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是否已生效,谢逊的职业是否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
法院判决要旨
谢逊购买了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并通过网络激活方式确定了保险起止期,谢逊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
对于谢逊的职业是否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谢逊的家属提出谢逊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向其出示,也没有讲述过合同具体内容,保险公司认可未向谢逊提交书面保险条款,但辩称业务员已向谢逊告知了具体内容,对于辩称理由保险公司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无法确认保险公司已按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就合同条款中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因此,保险公司提出谢逊不属于激活卡显示的职业分类表1—4类成员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6万元。
本帖不针对任何人和任何公司,不要对号入座了仅仅阐述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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