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事故性质不明且和已过诉讼时效拒赔六级伤残,被保险人诉至法院结果~
诉讼时效按照评残时间来的,很多损伤治疗周期长,所以按照评残时间来定。
保险公司显然是个根据ai来做出理赔策略,靠概率来解决“赌被保人老实耳根子软别人怎么说就是怎么做。也在赌被保人只会单纯的找银保监,毕竟银保监投诉已经玩了10多年了,保险公司有很成熟话术和应付监管的门路”
不能证明和证据不足也是保险公司的常规套路,毕竟“谁举证谁主张”是个原则。这个说法很宽泛,这个说法拿来吓人还是不错的。这个策略也是ai给出来的。
给保险公司打交道,光会北术语没用,因为ai搜索速度够快,这些招很容易被ai破解。
这个案子很典型的ai处理痕迹,很生硬。
毕竟保险公司有减损奖励,任何聊天内容都要注意,毕竟被人抓住把柄或者被“断章取义”都有可能在理赔被减损。
意外致六级伤残理赔被拒
2016年9月,马凯(化名)在某建筑工地从事小箱梁的预制工作,承包方为全体施工人员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
2016年12月,马凯在操作压浆机过程中,机器突然出现故障,马凯在进行疏通时压浆剂直接喷射到其双眼内,致使马凯双眼受伤,之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十多万元医疗费。2020年1月经当地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视力损伤构成六级伤残。之后马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提交了病历材料、事故证明等理赔资料。保险公司于2020年7月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拒赔。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1.原告未向答辩人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原告受伤至今已近4年,原告并未向答辩人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相关证据,导致答辩人无法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及事故的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等。2.原告所诉已超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争议焦点:1.原告所受损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原告所诉是否已超诉讼时效及损失理赔范围。
法院判决要旨
1.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资料、事故证明、考勤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系在保险期间内在工作场所从事与案涉工程相关的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符合投保协议书、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约定,应当认定为保险责任范围。对被告关于事故证明以及考勤表无证明效力,证明内容存在虚假等抗辩意见,法院均不予采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受伤,至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2年,故根据前述规定,原告提起保险合同之诉应适用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根据原告提交的与被告理赔人员的微信聊天内容,可知原告一方自2019年9月28日向被告询问理赔所需相关材料,可视为原告向被告提起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依法应当重新计算。故原告所诉并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30万元×50%)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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