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员也被拒赔,还被斥责监守自盗,有违公序良俗
刘名(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处为自己投保了重疾险跟医疗险,之后刘名因病到当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冠心病、腔隙性脑梗塞、胆囊切除术后。治愈后,刘名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故意不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不予给付医疗保险金。刘兴并不认可这样的结果,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不属于赔付范围,且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刘名投保前已存在相关病史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错误评估保险风险,符合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2.刘名所患疾病不符合双方重疾保险的赔付范围,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重疾保险金不符合合同约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3.刘名作为投保人也是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熟知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对于合同约定免责条款也详细知晓,而且其作为业务人员隐瞒公司为自己投保,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如监守自盗,有违公序良俗保险公司已尽到充分的提示及告知义务。
争议焦点:一、涉案保险合同的效力及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效力。二、刘名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要旨
一、关于涉案保险合同的效力及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效力。
(1)经审查保险合同条款并未约定业务员不得为自己投保保险,且刘名为自己投保涉案保险已经保险公司审查同意,投保并续保已近三年,应认定保险公司对刘名的投保应是明知并同意的。
(2)刘名2018年11月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2021年2月保险公司单方面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符合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故保险公司接触合同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二、关于刘名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1)案涉保险合同约定了严重冠心病为保障疾病之一,保险公司在该重大疾病下面设定了严重程度要达到的两个条件作为赔付条件。该条款涉及专业医学知识,一般公众难以理解,对其法律后果也不了解。刘名所患冠心病虽然未达到合同条款所设定的严重程度,但符合重疾险的基本定义。
(2)上述格式条款均为小写字体,均未加粗加黑提示。保险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就该保险条款向刘名进行了明确说明告知,该设定条款依法不成为合同内容,对刘名没有约束力。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医疗费用保险金。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刘兴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合计8.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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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自学zy(汽修)是好的,车坏了自己修,修得好可以节约一大笔钱,修不好说明自己技术有限,任命。 燕赤霞 发表于 2023-06-16 17:14
所以自学zy(汽修)是好的,车坏了自己修,修得好可以节约一大笔钱,修不好说明自己技术有限,任命。
小事自我诊断,大事自我了断 要多学习才行哦 无用书生 发表于 2023-06-16 19:29
同样的保险,国内和国外的差价是三倍。
费率看什么险种,车险和财产险便宜,贵的的寿险 国内保险才是稳赚 烈火哥 发表于 2023-06-16 22:21
国内保险才是稳赚
寿险利润高,车险财产险不行,当然理赔就老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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