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高空作业”就被保险公司拒赔?
遇到问题正能量事不具备解决问题的必要条件,必须够细心和冷静。保险公司除了有减损提成,还有会抓内鬼。比如定损员收的孝敬会累积,然后可以立案后可以让经侦拿人了,收了好多就直接吐出来,吐出来后金额不是很大还可以谅解。所以,定损员为了拿稳定和合法的收入肯定是要拿减损奖励。毕竟经济不好时候,抓内鬼能轻易解决考核问题,增长不容易解决内鬼能有效解决成本问题。只要搞定领导考核,位子就没问题。以前增长大的时候,员工满意度很重要。增长率低的时候,成本更重要,然后就是各种抓内鬼。
定损员和核损人员工资不高,要应付现在不断上涨的物价,只有认真贯彻减损,才能收入稍微好看点。
工作中意外身亡是一个不幸的事件,而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此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今天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在工作中意外身亡,而保险公司却以高处作业免责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合理呢?诉至法院,法院会怎么判?
工作时意外受伤,救治一年后不治身亡
杨威(化名)所在公司为包含其在内的公司员工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险,之后杨威在公司承包工地的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造成其全身多处严重损伤,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最终在治疗一年后不幸身故。之后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系高处作业所致,而高空作业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因而拒赔。最后杨威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依旧辩称:被保险人在高处作业后坠落,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就“高空作业”做提示说明
关于被告辩称被保险人系在高处作业后坠落,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故不应当向原告理赔的意见,法院认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首先,法院认定杨威的出险事故属于高空作业,被告虽然在询问部分就“高处作业”作出解释,但“高处作业”与“高空作业”并不属于同一概念,现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就免责条款中“高空作业”这一概念的具体含义及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应认定被告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除外高空作业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应依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因此,对于被告以除外高空作业责任为由拒赔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受益人保险金合计87.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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