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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6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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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常见的医药费垫付几种情形:
1、车方先行垫付,待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进行详细计算;(不建议,万一无责或者次责基本上打水漂)
2、伤者自行垫付,痊愈后根据法律规定理赔;
3、车方和伤者协商垫付,待后期理赔时详细计算(这种仅仅适用于对方相对讲道理,责任相对明确)。
4,重大人伤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动用交强险以及商业险来垫付,甚至可以预赔部分赔款出来作为后期恢复费用。只是保险公司经常以各种理由来拒绝实施。如果车险承保归属关系总部,不属于具体机构,那肯定是踢皮球,无从实施。毕竟这不是法律强制要求,强制要求只是交强险的一万块。
一般情况下医药费由谁垫付?
法律未规定肇事方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交警不会确定赔偿金额,不会强迫肇事方垫付,只能组织双方调解,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如果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
我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所以在判决之前任何的支付都要肇事方自己愿意,谁都不能强迫他。
一般情况下,肇事者还是会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医药费用的,没有人会看着伤者血流不止、无法医治的。(一般用于开放性严重损伤,交警会要求司机把伤者先入院,法律实践是只要不造成伤者伤情恶化,后期司机不会因为这个吃亏。)
3肇事者不垫付费用时怎么办
如果伤者没钱治伤,车方也穷得响叮当,谁来垫付医药费?一般有两种方法: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如向保险公司申请应急医疗费,保险公司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书、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后期如果划分了责任,保险公司可以把预赔人伤款项赔给被保险人或者支付到授权账户)。实践中,拿走预赔款跑路的事情还是能遇到,毕竟人心隔肚皮。
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情形有: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相关建议
1、对于肇事司机,应当及时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和必要手术等费用,这样至少保证伤者的伤情不因无钱医治而扩大,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不仅导致伤者承受更严重的伤害,后期理赔也会无形加大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因为司机故意拖,导致伤者伤害加重,在后期会被追责,或者法院判决直接吃亏。)
2、对于受害人,肇事司机能及时垫付所有医疗费是最好的情形,但在肇事司机不配合垫付的情况下,自己应及时自行垫付治疗费用,若治疗费用紧张的应及时和交警部门联系,看能否和保险公司、肇事方或医疗基金部门协调获得帮助,及时保障受伤者身体健康利益。如果非紧急情况,只能是保险公司那里做工作,实际案例中,保险公司可以垫付超过一万部分,只是对于保险公司总部保单或者无具体承保机构保单,无从沟通赔案,比如电销,网销,一直直销保单。一般保险公司重客渠道保单(公务车,大型事业单位是被保险人)有专人负责医疗费垫付,伤者不用担心,只是这种情况比例太低,而且出险率远低于正常车辆。
3、如若垫付了医疗费用,垫付方应保存好垫付的医疗费票据或由受害方出具的收条,以备在后期诉讼中作为证据主张相应权利。医院经常会培训伤者说“必须要全部票据才能出院”,这种事情莆田系医院经常干,伤者把司机垫付的部分票据拿着,方便后期提不合理要求。原则上,哪个出的钱,哪个掌握票据。
4、如果遇到伤者过度医疗,这个在司法中,司机不需要承担费用,人身侵害类司法时效为两年,如果伤者故意拖,过了时间他无法找你麻烦。
人伤事故一般结案时间长,一般要等伤者伤恢复,甚至要二次手术,评残后,才是结案的动作。所以涉及骨折的赔案,基本上要大半年,甚至一年多才能结案。案件时间越长变数越多,越复杂。不可能就靠一个办法就把事情都解决,这类案子前期处理状况决定后期操作方案,所以具体做法实际上处于联动状态,所以切忌大意和简单化。本质化不等于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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