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是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又比较容易混淆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你知道吗?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赔偿责任大不同。 基 本 案 情 李某是一个小包工头,带领几个老乡承包各类装潢工程。委托人张某将其建房过程中涉及的外墙涂料工作承包给原告李某,承包费按照45元/平方米进行计算。不幸的是,原告在装修工作过程中,由于搭建的竹相架突然断裂,导致原告从该房屋的二楼坠落在地,造成原告,构成一级、八级伤残。原告遂起诉要求委托人承担各项赔偿83万余元。 80多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这个钱到底该不该赔?该怎么赔偿?具体责任到底该如何划分? 案 情 剖 析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是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又比较容易混淆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二者采取了不同的归责原则。雇佣关系适用无过错原则,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遭受人身损害,不论雇主是否尽到合理义务、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雇主可以对过错人行使追偿权;承揽关系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同关系,当事人在实体权益、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正确区别二者就显得尤为必要。 本案到底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从工具、原材料的提供、费用的结算、人员的雇请,证人证言等角度证明这是一个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 判 决 结 果 一、由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因事故受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76389.88元(仅20%的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李某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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