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qishi8.cn/thread-8436-1-1.html
对的,你发的这个链接的结果才重要。
因为撤销处罚,那只是复议结果,是警局自己开单,自己撤销,自家行为。
这一个则不同。
是法院判决,那是有借鉴意义的。
如果高新区法院判决处罚不合理,那你成华区的法院判决处罚合理,那就是法官相互打耳光。
但是法院如果找不出合法依据,也不敢乱判决啊。
这个帖子里,警局的
答辩内容我觉得是有瑕疵的。
首先,人大的法律的确具有最高的效力。
但是新法制定的时候,旧法就不适用了。
不能用新版的刑法和旧版的刑法一起作为法律依据的。
所以一分局把2012版,2006版,1997版的三个《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都作为处罚依据,感觉是不合理的。
同一个地方,同一个法律制定单位,也就是人大,制定的同文字标题的法律,是只能一个有效力的,那就是最后那一个。3个时代的版本都叫《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咋个能三个都生效呢。
97版本有入城证的说法,但是范围和现在经常理解的完全不同。
到了2012版本,根本就没详细说入城证是什么。因为也不能说,因为如果说了,那应该说如何取得入城证。
如果2012版本说不给任何渠道申请入城证,那又何必提入城证呢?就是直接禁摩啊。
而2012版本的限行规定只有第九条有说明,而不是像一分局答辩书那样口语转载。
原文是这样的:
第九条本市中心城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 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
是根据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注意,不是禁止通行。限制说明是可以通行的,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那么实际情况需要公布的。
如果只是公布全部都不准通行,那法律就不是限制通行,是禁止通行。也不需要不需要公布?
无入城证禁止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
但是并没有说入城证为何物?不能因为97年就提到过入城证。因为97版的《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早已失效,现在很多骑摩托车的可能是97年出生的呢(18岁),干嘛要知道一个出生前公布且已经失效的法律呢?难道刑事案件的法官在判决的时候要依据建国初期的刑法么?
另外,成都有很多摩托车禁止入城的禁行标志,比如三环路很多辐射路段有的,但是交通标识一般是设置在处罚依据的该路段,不能设置在原理处罚位置的点上,也就是说,你不能在红牌楼做一个标识:写着“二环路东三段禁止由东向西行驶",这个标识,只能悬挂于二环路东三段的两头位置。
这一点的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要求
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是四种交通信号中主流的三种,另外一种是警察指挥。
也就是说,前三种,都应该悬挂于可规定的路段,信号灯必须设置于可控的路段。也不能在红牌楼安装一个红灯,说二环路东三段因为红牌楼红灯亮起不能通行。
或者说在双流绕城入口处安装一个”禁止无入城证的两轮摩托车在绕城内通行“,来告诉一个从新都绕城口的摩托车,他不能入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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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第三句话则算是法律明文无争议,那就是三轮和150cc以上的,绕城内禁行。
(而所谓中心城区在成都市城乡管理条例第68条是写明了的,绕城外500米)且该条例没新版本,2009年8月12日通过,2012年修订,修订不是制定新法,所以本事就还是这一版,所以第三句话没争议的。大排摩托车逮住了可以按照违反禁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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